(二)次按同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法務部106年7月25日法律字第10603510340號函示:「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且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該部106年6月12日法律字第10603504480號函示:按個資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三)據上,個人資料之處理及利用,除需符合「個資法」所定之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外,應同時符合該法第5條比例原則之規定。
爰此,機關如有上傳於公開網站之檔案,內容含有姓名及行動電話,請於上傳類似檔案時,應符合上開「個資法」相關規定。
針對本案如有不明瞭之處請逕電詢縣府政風單位許元又先生(05-3620123#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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