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教發字第1110281048號
(一)辦理各項委外契約或場地租借使用事項時,應規範承攬廠商或承租人遵守有關大陸廠牌軟體丶硬體及服務之使用限制規定。
(二)請全面清查貴校網站及相關公開資訊所包含之個資檔案,如有未遮罩個人資料,應立即下架並移除搜尋引擎歷史紀錄。(參閱 學校事務、活動涉及個人資料得否公開(利用)之檢視流程及說明)
(三)請於11月底前清查全校物聯網設備(包含但不限於連接校園網路之監視系統主機丶網路攝影機丶網路印表機/影印機丶網路儲存設備丶網路IP分享器)並建立管理清冊,並於112年3月底前改善資安控管情形,包含連線控管(限制於校內存取)丶變更預設帳密丶修補漏洞等措施,否則應禁止連網。
重要資訊系統(包含學校網站丶校務系統等)應遵循教育部資訊資源向上集中規定,由縣網中心提供服務,並請縣網中心建立網頁遭竄改應變機制且納入資安演練。